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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插畫〞等同侵犯〝生態攝影〞?

發表於 : 11/05/2005 12:02 am
a_shan
大家好!

小弟就是最近登上新聞版面被攝影師控告的寫實生態插畫工作者 阿賢,這整件事其實不若大家所想的那般,今天將這事件的真相提出來給大家知道,生態插畫真的得受制於生態攝影嗎?我們插畫人真的什麼圖都不能畫了嗎?這場官司關係到所有插畫家的創作權;到底隨機拍攝無任何創作訴求的攝影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是否寬廣到可以限制其他藝術形式的表現?
下面的鏈結有小弟的詳細說明.....謝謝大家!

PS.我只示來說明真相,若此則訊息會給版主帶來困擾的話(林某人來警告〝毀謗〞),請版主將此訊息刪除,不要讓版主受害


http://www.oikos.com.tw/v4/viewtopic.php?id=11759

發表於 : 11/05/2005 10:43 pm
Alex Tsai
由於事關創作與法律,雖然您可到任何地方來徵詢意見,但在此推薦冰果室的姊妹站黑秀網 heyshow.com 的討論區子站(如同冰果室交流區之於冰果室主站)「講黑話」 forum.heytalk.com 去詢問與討論,對您來說可能幫助會更大。

那裡都是貨真價實且經驗豐富的從業人員與熟稔法律的人士,強烈建議您把整件事情在那裡說清楚,不要再連結到其他網站(降低他人閱讀意願),也迴避情緒性字眼(沒有太大幫助)。

以下便是 黑秀網‧講黑話 》 法律相關 》 問題討論 之 討論版 所在。

http://forum.heytalk.com/forumdisplay.php?fid=94

支持您!!

發表於 : 11/05/2005 10:45 pm
yoyotoya
那我教學生畫圖時不就連範例.照片都不能拿了嗎
真是可怕的伯伯

不過每天閒閒翻雜誌報紙
有跟自己作品類似的就告看看
亂槍打鳥
可能還比一般上班還賺錢

抱歉!

發表於 : 11/06/2005 12:57 am
a_shan
Alex Tsai 寫:由於事關創作與法律,雖然您可到任何地方來徵詢意見,但在此推薦冰果室的姊妹站黑秀網 heyshow.com 的討論區子站(如同冰果室交流區之於冰果室主站)「講黑話」 forum.heytalk.com 去詢問與討論,對您來說可能幫助會更大。

那裡都是貨真價實且經驗豐富的從業人員與熟稔法律的人士,強烈建議您把整件事情在那裡說清楚,不要再連結到其他網站(降低他人閱讀意願),也迴避情緒性字眼(沒有太大幫助)。

以下便是 黑秀網‧講黑話 》 法律相關 》 問題討論 之 討論版 所在。

http://forum.heytalk.com/forumdisplay.php?fid=94

黑秀網那邊小弟也去po過了,當然也得到一些迴響;我只是希望這件事情的過程與發展狀況讓更多人知道,除了藉由討論區得到大家的意見之外,也想讓更多人瞭解並正視這個問題.......因為事件冗長,不想再浪費這裡的版面才會用連結的方式.......若這則訊息在此不恰當的話,請版主直接刪除!
小弟至今為用過任何情緒性字掩去做說明或批評,也有在討論區內呼籲大家要有禮貌,不要有漫罵的字眼,一切就法論法....真的無意冒犯!對帳蔡 先生對不起!

發表於 : 11/06/2005 1:04 am
詹姆士
應該不會冒犯吧,這個消息我也是從這個布告看到才知道
我也幫忙禱告一番,希望結果是皆大歡喜的。

對了,您的網站點進去是:Invalid user!

發表於 : 11/06/2005 1:10 am
DJYANG
強烈建議你"反控"。找個律師幫你,因為勝訴的機會很大,光是以你精神上所受的騷擾,憂鬱治療和他的過去兩次敗訴就夠了,最低限度可以喝止他的騷擾,而且勝訴後律師為了拿錢會一直跟他要,你也可以省得麻煩。

告人的一個trick是有時候根本不需要正當理由,無中生有也行 -- 只要被告不出庭原告就算勝訴,所以那些爛人就是利用這點 -- 他頂多就是告輸,沒損失,但是只要他告的某個人哪次沒出庭(像你說的簡易法庭兩次),那麼他就贏了!

我自己也遇過類似情況,也是被告,也是因為可笑的理由,最開始也是慌與怕,後來交給律師事務所去處理,本來以為沒事了,兩年後對方又捲土重來,這次我真的火大,跟處理我案子的同個律師助理說下我要counter sue(反控)的重話,倒是他自己嫌麻煩,一直安撫我,我猜他皮也繃的緊一些幫我把事情處理好了 -- 不久後收到他的信說對方撤銷案子了。

真的覺得你該反擊,勝訴後也可以把這訊息散布出去,免得更多不曉得這利害關係的學生受害。

發表於 : 11/06/2005 1:19 am
a_shan
詹姆士 寫:應該不會冒犯吧,這個消息我也是從這個布告看到才知道
我也幫忙禱告一番,希望結果是皆大歡喜的。

對了,您的網站點進去是:Invalid user!
對!很不好意思,我換了ISP,換成最低速的中華電信256∕64的ADSL(比較便宜,因為我真的沒多餘的錢了),原站是在SeedNet那裡,換了ISP他們自然就把我的網頁資料給砍了。

也因為這個莫名的官司的攪擾,我還沒時間、也還沒思緒去重建網站......對不起!讓你們連不進去,我會儘快整理思緒,儘快找適合的免費網頁空間再次開站
謝謝你們的體諒!我會加油!.......雖然這次開庭已經現場示範無中生有的創作,迫於經濟上的壓力........我已經將陪伴我多時的〝小白〞給賣了.....心中百感交集....還是謝謝各位能體諒我!謝謝!

發表於 : 11/06/2005 1:51 am
Alex Tsai
a_shan 寫: 因為事件冗長,不想再浪費這裡的版面才會用連結的方式.......若這則訊息在此不恰當的話,請版主直接刪除!
小弟至今為用過任何情緒性字掩去做說明或批評,也有在討論區內呼籲大家要有禮貌,不要有漫罵的字眼,一切就法論法....真的無意冒犯!對帳蔡 先生對不起!
沒有問題,請您不必擔憂。

在下只是看您正在悲憤中,所以才如此建議。因為有時候太多情緒性字眼,會把原來的重點搞得失焦了,反而不好。

Re: 抱歉!

發表於 : 11/06/2005 1:54 am
Faust
a_shan 寫:小弟至今為用過任何情緒性字掩去做說明或批評,也有在討論區內呼籲大家要有禮貌,不要有漫罵的字眼,一切就法論法....
我們沒人是當事人,也不清楚實際的情況,目前也只看到單方面的說辭~
如果就法論法,就交給律師辯護跟法官判定;而且單一案件是否能概括所有,有待商榷..
如果要提昇到--(〝生態插畫〞等同侵犯〝生態攝影〞? )這種層面,最好要有長期抗戰的準備~
老實說,小弟個人不太贊同您的做法..
訴諸"公評"也許不如找個能力強的律師來得實際有效。

Re: 抱歉!

發表於 : 11/06/2005 8:40 am
a_shan
Faust 寫:
a_shan 寫:小弟至今為用過任何情緒性字掩去做說明或批評,也有在討論區內呼籲大家要有禮貌,不要有漫罵的字眼,一切就法論法....
我們沒人是當事人,也不清楚實際的情況,目前也只看到單方面的說辭~
如果就法論法,就交給律師辯護跟法官判定;而且單一案件是否能概括所有,有待商榷..
如果要提昇到--(〝生態插畫〞等同侵犯〝生態攝影〞? )這種層面,最好要有長期抗戰的準備~
老實說,小弟個人不太贊同您的做法..
訴諸"公評"也許不如找個能力強的律師來得實際有效。
您說的甚是,若小弟的發言造成大家的不快,小弟再次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
因為如此,我並沒有用批判性的言論來說什麼,我也將各界的看法〈有些是針對此事〉鏈結一併加入其中。
會發出這個訊息,是因為對方的說詞真的就是這樣,對方不斷的使用[只要是我拍過的大家都不可以有相似或雷同的,反正無論你是否真有犯行,決不事先詢問或求證,先告了再說];我只是單純的想將這件是公諸於世〈因為我說的是實際發生的情況,我才敢發言、對方和我手邊都握有所說過的證詞〉,要的不是"公評",我當然知道網路上的公評對我沒任何實質幫助,只是想要大家知道實際詳情;法官判定前誰都不能斷定結果如何,這件事發生在我身上,也只希望到我就好了,公佈!是要大家警惕、小心,因為這件事將成為案例,未來相似案件法官的參考依據;是正面還是負面,還真是就看這一役。
讓大家更能注意著作權保障的範圍有多大、爾後大家一定都有瀏覽、參考照片資料的機會,我只希望透過我的事件,可以讓大家更知道創作時如何判斷、並保留所有草稿、原始完稿,以防有心人士偷襲,我並沒有用自己的思維在做判斷,我也是引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著作權是保障 創意、設計與巧思,並不是昂貴的器材或多高的地位。
只希望這件事能讓人思考,攝影的著作權保護,是否大到足以限制其他藝術的創作,我並沒有下結論。想想我們當初學習繪畫或攝影的初衷,是興趣是快樂的!兩個截然不同的表現形式,竟然可以相互干擾.......
提出來是要大家去深思,這樣的控訴以後會不會大量發生,還真是取決於這一役,且極有可能會由同一人發起〈不是他拍的也可以透過買或取得授權的方式由他提出侵權指控。這星期四的自由時報新聞當中,他的另一案就是這樣處理的;上面是寫從其他攝影師因債權取得授權;當然,這個廠商是真的直接把人家的照片拿來做成商品的確是侵權不值得同情〉,所以這並不是我刻意拉高層級,而是真的會影響日後插畫家以及其他藝術創作的權利,上網搜尋就可以看到,所有的同種類的動植物照片不下數百數千;以前我們多看設計插畫年鑑除了學習高人經驗,更重要的就是知道有人曾設計、繪製了什麼作品、畫面,避免自己不要去做相似的畫面,若再讓這次的事件加大了範圍限制,我們還能畫什麼?攝影作品的層面可是非常的寬廣的喔~要我們每次要創作時,畫老鷹草稿之後就先去找找照片,看看有哪張照片動作姿態雷同,非畫不可的話,得停下手邊工作先去找到攝影師的資料,打電話去跟對方說要跟他取得老鷹的繪畫授權,付了錢簽了約才能繼續把作品畫完.........真的是要這樣才是正確的嗎?這影響層面不大嗎?今天可以任意畫出指定寫實動物的能力成了我的原罪,若我當初一樣的草稿,以水彩渲染或以蠟筆隨性的著色就可以沒事,以寫實技法用粉彩工具畫出就變成抄襲?著作權法還可以限制表現方式與使用素材?以上這些才是要大家去討論去省思的...........
我不是什麼大人物、更不敢以什麼什麼"家"來自居;這對我來說是件不名譽的事,但我還是願意提出來分享,如何審判當然是由法官來認定,只要大家能從此事去思考一些創作與著作權的真義,並且不要再有人發生同樣的事,就算我死也死的瞑目。

若大家願意提供好的意見,小弟感激不盡!〈特別感謝那些已經傳訊給我寶貴意見的朋友〉

願大家平安

註:這位攝影師拍攝的物種包羅萬象,瀏覽相關資料時請大家特別小心.......

發表於 : 11/06/2005 9:05 am
Chao, the good one
說實在的,小弟建議您在案子結束後,再 post 前因後果比較好。

因 1) 如果最後判你贏,任何擔心創作者如何如何都是不必要的。2) 沒有人有看到物件是如何,任何的文字都很難說明。3)這也是最重要的:您現在的任何文字張貼都可能被用於呈堂證物,很有可能對案情不利。而 FP 等網站就專門的分類都不算小網站,你的文字都有可能發展成案外案。萬一案情結果不利,光是這些散播的文字就可以讓他再告一筆。

我建議您在對方非常精於使用法律整人或保護自己的權益時,您最好也比他更聰明、更知道法律運作一些。

Good luck!

發表於 : 11/06/2005 9:46 am
a_shan
Chao, the good one 寫:說實在的,小弟建議您在案子結束後,再 post 前因後果比較好。

因 1) 如果最後判你贏,任何擔心創作者如何如何都是不必要的。2) 沒有人有看到物件是如何,任何的文字都很難說明。3)這也是最重要的:您現在的任何文字張貼都可能被用於呈堂證物,很有可能對案情不利。而 FP 等網站就專門的分類都不算小網站,你的文字都有可能發展成案外案。萬一案情結果不利,光是這些散播的文字就可以讓他再告一筆。

我建議您在對方非常精於使用法律整人或保護自己的權益時,您最好也比他更聰明、更知道法律運作一些。

Good luck!
謝謝!因為我所說的都是有憑有據,也沒有漫罵侮辱的字眼,我自然不怕!
po出來是要讓大家發現、並關心此事
前因後果全在法庭上說過了,有紀錄可尋,我並未提到我是絕對正確、或這是他絕對錯誤,我提出的是一個讓人思考的話題。

再次謝謝你,我會留意我自己的發言!

發表於 : 11/06/2005 11:05 am
Hally
雖然小弟並不明瞭整件事的細節,但如果就參考的重新創作要算侵權,那當年在羅浮宮臨摹大半年的畢卡索可能已經被告倒了,Andy Warhol的湯罐頭和可樂瓶也是侵權..... 創作者在保護自己的權益的同時,也應該保有一定的氣度和雅量吧!

以上文字不代表老地方冰果室及小弟本人立場,純屬路邊小野狗亂叫一通之轉述.... :lol:

發表於 : 11/06/2005 12:12 pm
VASON
我求學時主修西畫,莫不以國外或自己的相片作為繪圖時的資料,
當然用自己的相片,沒版權問題,
但用別人或未經同意的照片當資料,即便只是交作業,不用怕被告,
我還是覺得有抄襲或重作,因為我的確是將資料裡值得抓起來的"特點"..放進了作品中,只是多寡或會不會被識破而已

照片與繪畫的材質原本就不同,沒法比....
算不算抄襲?我想...這並不是光靠插畫筆觸或照片顆粒才能區分吧?
如果鳥山明要告你的暱稱照片抄襲重作,真不曉得這樣算什麼?

看得出來那個攝影師的求償費用有敲竹槓嫌疑,
但也不覺得拿到別人作品去賺錢卻不告知或購買,而視為理所當然的你,
有任何站得住腳的理由,

發表於 : 11/06/2005 1:15 pm
Ruental
我覺得你在討論區的地方還是把重點擺在提醒同行注意就好,演變成聲討大會則恐怕害了自己也害了別人。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自己對訴訟的成敗負很大的責任,例如某人告你借錢不還,原本原告須就借貸關係負舉證責任,若他提不出借據或證人證明,法院本來應該直接認定你們沒有借貸關係,判原告敗訴。但如果你在沒評估你與原告間舉證的強弱前,就告訴法官你不是借錢不還,而是已經還了;則關於借貸關係構成自認,就算原告沒有證明,法院也必須認為借貸關係存在。這時反而變成,你若不能對還錢一事舉證,法院就得判你敗訴。

所以你若沒找律師,最好還是弄一個來,以免犯了戰術上錯誤,把該贏的官司給送了人。
Hally 寫:Andy Warhol的湯罐頭和可樂瓶也是侵權..... 創作者在保護自己的權益的同時,也應該保有一定的氣度和雅量吧!
新的創作形式走在既有法律概念之前,法院就更要充分掌握個別作品思想與表達的分界。如果你不幸遇到不懂藝術,或把著作權法當競爭法用的法匠,他就會告訴你Pop Art的藝術家全是無恥的抄襲者。就跟很多人看到剪影人物就老要說是侵害蘋果電腦的著作權是一樣的。:badgrin:

發表於 : 11/06/2005 10:24 pm
a_shan
VASON 寫: 但也不覺得拿到別人作品去賺錢卻不告知或購買,而視為理所當然的你,
有任何站得住腳的理由,
謝謝您的高見
事實是.....七年前我在出版社上班,更沒〝拿〞別人的作品去賺錢!
我畫是月薪,不畫也是月薪(而且可能被炒而〝無薪〞)
站的住腳?公司拿一堆資料給我瀏覽,若真要我照著畫也是公司要去買授權吧?甘我什麼事?我向來不願去抄!因為太麻煩!且沒必要,更沒拿別人的東西去賺錢,有何站不住腳的理由?
或許您是誤會了!這些作品全是七年前軟硬體還不夠完備的狀況下在公司畫的,不是如大攝影師所說的,好像是我最近才拿他的照片來照描,且販賣這個作品的。現在我氣憤的是這一點!

他要真有證據明確說明我是如何抄的?照著抄一遍(只要是抄的,人人都辦的到)推翻前兩次檢察官的判決理由,就不會七月告我民事庭,還會拖到今天;且每次的說詞都不一樣!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一切就等待司法的判決了!

非常謝謝您認真的指導!萬分感激!

發表於 : 11/06/2005 10:28 pm
kevine
如果這樣的案例可以成立,那麼.
下次我拍Taipei 101的夜景,是不是台北101的建築師也可以告我..
說我引用他的創作沒經過他的同意...

這真是瘋了!

感謝大家的批評與指教

發表於 : 11/06/2005 10:34 pm
a_shan
Ruental 寫:我覺得你在討論區的地方還是把重點擺在提醒同行注意就好,演變成聲討大會則恐怕害了自己也害了別人。:badgrin:
非常謝謝您的提醒,我會謹言慎行的,當然不能留小辮子讓人來抓!
所幸大家還夠理性,大多是提供我建議以及實質應對意見,更有人開始為我奔走尋求協助,且都不是在聲討他,而是在教小弟如何應對危機......真的是很感激大家

若大家的言論害了大家,我會很自責的.......我相信這裡的朋友們都夠理性;我已經歸納出許多應戰的方式了,就請大家11月30日當天拭目以待!在這之前小弟將暫不再發言,待官司定讞之時,我自會將我的作品與他照片的鏈結公佈給大家當作案例分析

除了謝謝!還是謝謝!再次感謝各位!

Re: 感謝大家的批評與指教

發表於 : 01/10/2006 11:28 pm
a_shan
:? 這個使人尊重的宇宙無敵"偉大而崇高的大攝影師"越來越誇張了!
未免影響站長以及朋友們,這些訊息轉至"黑秀網-講黑話"的法律專區,以及小弟的部落格繼續討論!為我們的創作權爭口氣! :)
http://forum.heytalk.com/redirect.php?t ... highlight=

部落格:PAINTER好好玩http://blog.sina.com.tw/a_shan

Re: 感謝大家的批評與指教

發表於 : 01/11/2006 12:16 am
puec
a_shan 寫::? 這個使人尊重的宇宙無敵"偉大而崇高的大攝影師"越來越誇張了!
怪只怪你運氣不好,遇到了"林"大師。他們那群人與其說是"生態攝影"不如說是"生態獵人",只是把槍械換成相機與高檔的鏡頭。曾經有次在桃園賞鳥與他們不期而遇,他們很有可能是那種會為了要拍攝水鳥起飛助跑畫面而往池子丟石頭的人。
林大師的照片真的是張張經典,或許您很難想像,但是有些稀有鳥類真的是要在偽裝帳裡面躲上好幾天才有可能等得到,才有可能拍得到。如此拍攝的困難度,加上為了完美畫面不擇手段的態度,您應該可以體會當他發現他辛辛苦苦拍的照片被人家重新畫了一遍以後著作權就變成他人的感覺,和他可能會採取的處理方式。
這群人就是這麼aggressive,您因為公司的原因與他槓上也很是無奈,在您試著要以形而上的藝術創作的無形價值與其爭辯時,他們的心裡只有需要白花花的銀子來彌補其拍攝時跋山涉水,風吹雨打的艱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