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頁 (共 2 頁)
發表於 : 08/15/2005 5:04 pm
由 ross_tt
藉由浮博士這篇文章的版面,我想和大家討論一下。既然這張照片是浮博士拍的,為什麼他不能夠登出來?浮博士貼的照片又不是刻意要表現出圖片中人物的醜態、也不是刻意要拿出來營利,創作的著作權也是他自己的,為什麼浮博士貼圖還需要經過照片中主角的同意?
如果我們的社會不允許這樣的創作被展示,那會謀殺多少有心創作的創作者?
發表於 : 08/15/2005 5:16 pm
由 yeonhoon
其實只要該圖無防害風化
或另加文字毀棒
應該都沒關係吧
發表於 : 08/15/2005 7:44 pm
由 進藤光
ross_tt 寫:藉由浮博士這篇文章的版面,我想和大家討論一下。既然這張照片是浮博士拍的,為什麼他不能夠登出來?浮博士貼的照片又不是刻意要表現出圖片中人物的醜態、也不是刻意要拿出來營利,創作的著作權也是他自己的,為什麼浮博士貼圖還需要經過照片中主角的同意?
如果我們的社會不允許這樣的創作被展示,那會謀殺多少有心創作的創作者?
說得好!這就是著作人格權跟肖像權的問題囉,誰會贏?
弄個擂台,讓【著作權】與【肖像權】比上一場,看看是反擊拳厲害還是勾拳強悍....
貼在網路上,或是用 email 散撥,不管有沒有營利,已經是【公開展示】與【重製】(也就是 copy)....
也許【主角】(不管男女)來這裡看到,或許沒什麼....
但是如果被轉貼 N 次到其他地下黑心、色情網站,就算原照片沒有加工,心情也會不爽.....
打上官司,只怕【肖像權】與【人格權】會贏,未經允許的偷拍【著作者】會輸...
如果經過【主角】同意,也知道會放在網路上,這樣【著作權】就沒有問題,不過.....
同樣轉貼 N 次到其他地下黑心、色情網站,這下攝影師跟主角就可以同時用【著作權】與【肖像權】去告....
換個方式,如果還被出版成書,photo cd,也是同樣可以提出告訴....
但是,即是攝影師自己出版成書,photo cd,還是能有【著作權】,可禁止美工任意使用.....
除非有特別聲明免版權,我手上的素材辭典,photo-object 都是這樣,但還是有限制.... 不准重製為 CD, 網路... 等。
寫得很亂,請見諒....
發表於 : 08/15/2005 8:00 pm
由 喵小相
進藤光 寫:不管公眾人物或 anybody... 都有肖像權,只不過.... 公眾人物就是靠曝光率....
可是公眾人物被挪用,濫用還不是照告不誤....
先拍再說,也不好喔.... 表面可能笑哈哈,心裡很幹.....
PS. 很多店家,連【店門口】也不准拍..... 濫用建物著作權法規....
不然你把鐵門關上好了.....

"表面可能笑哈哈,心裡很幹."這個.....
可能是說心裡在譙...."要拍也不先通知一聲,老娘還沒補妝耶"
如果紐約廣場那張擁吻的照片是刻意請他們擺姿勢拍的,也許味道就沒有了

我覺得如果是拍陌生人的話,基本上的禮貌最好還是要有啦~

發表於 : 08/15/2005 8:11 pm
由 恨癡傻
heyer 寫:進藤光 寫:不管公眾人物或 anybody... 都有肖像權,只不過.... 公眾人物就是靠曝光率....
可是公眾人物被挪用,濫用還不是照告不誤....
先拍再說,也不好喔.... 表面可能笑哈哈,心裡很幹.....
PS. 很多店家,連【店門口】也不准拍..... 濫用建物著作權法規....
不然你把鐵門關上好了.....

"表面可能笑哈哈,心裡很幹."這個.....
可能是說心裡在譙...."要拍也不先通知一聲,老娘還沒補妝耶"
如果紐約廣場那張擁吻的照片是刻意請他們擺姿勢拍的,也許味道就沒有了

我覺得如果是拍陌生人的話,基本上的禮貌最好還是要有啦~

帶尊重幾分最好

發表於 : 08/15/2005 9:51 pm
由 janusng
台灣的法例,小弟不清楚,但在香港,是沒有肖像權的。
一張照片,只有攝影師持有版權。
當然,和模特兒或雜誌編輯另有協議的例外。

發表於 : 08/15/2005 11:28 pm
由 ross_tt
我會這麼說是因為小弟記得老蔡有跟小弟提過,他有一本攝影集全都是在電車內 snapshot 的照片。而今天又看到這篇討論,小弟才會思考是不是因為我們的文化,扼殺的這類的創作?
小弟不是念法律的,但印象之中肖像權好像在沒有營利行為的時候是不存在的。若有錯誤還請專家指正。